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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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运作程序,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8号令)以及财政部、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强化领导责任意识,明确管理环节职责
第一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项目和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本级财政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安排的各项配套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用于全县经济建设和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管理规定特殊、用途范围限制严格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林水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生态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教科文卫资金、行政政法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疫情防控资金以及其它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等。
第二条加强对财政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提到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意识。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管好、用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按照“六化”(任务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责任数量化、数量序时化、序时结果化)管理要求,使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全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对号入座,发挥应有的作用。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要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汇总全县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政府投资计划申请,与财政局衔接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统筹编制全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凡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都要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同时办理项目建设的土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办理水土保持、取水许可、项目开工许可等手续;
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全县涉农整合资金实施项目的论证、入库、备案;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投资评审、资金的拨付把关、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
县住建局负责办理项目依法招标手续、建筑节能认定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涉环项目手续批复;
县文旅局负责确认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县防震减灾中心负责进行项目建设抗震设防审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核查项目建设是否需要办理征占用林地建设手续;
县审计局负责协助项目完工的资金决算审计;
项目建设需要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都要积极协助完善各类手续。
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担负起各自的职责,从项目申请立项到组织实施,再到项目竣工,每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实施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严肃追究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二、筛选优质项目入库,科学论证立项实施
第三条各部门、各乡镇拟争取上级资金时,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多方了解信息,及时准确把握上级部门的投资政策和投资导向,按照全县“十四五”规划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计划,统筹布局,谋划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行政审批局立项批复后,列入重大项目投资库(县发改局),逐级申报争取上级资金。拟使用县级涉农整合资金实施项目时,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要重点围绕全县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及建设美丽乡村发展计划,认真筛选把关,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报县乡村振兴局项目库备案。每年所实施的涉农资金整合项目,都要从乡村振兴局的项目库中精选,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项目建设投资预算一般应小于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坚决杜绝无资金预算或资金预算不足的项目立项。认真落实《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禁止实施由施工单位垫资项目。对已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组织开展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书,办理完善项目开工建设的各类手续。在项目建设中如需对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调整的,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县行政审批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其投资预算应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经投资评审后组织实施。除争取上级资金及县级涉农整合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拨付使用项目资金时要认真填制《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并将上级部门或县政府项目资金批复文件、县行政审批局立项文件批复、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开工许可证、监理单位资料、支出票据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领导批准拨付。在具体的资金拨付中,按照县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办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支付原则上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实施,具体执行标准为:项目启动时可拨付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预付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拨付进度款时,一般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签证进度资料及财务支出票据办理,项目完工后验收合格,可拨付到财政投资总额的85%。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再拨付到预算投资总额的90%,最多不超过95%,剩余的5%—1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质保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实施乡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预留质量保证金一次付清。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预留质量保证金将作为维修费处理;如项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严肃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属疾病防治、救灾、救济、防汛抗旱、安全环保等性质的财政专项资金,要依据紧急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县政府领导审批,随请随拨。特殊情况可一次性拨付到位,由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随后跟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审计部门提请项目决算审计;项目决算资金原则上不超批准立项的预算金额。项目决算审计金额是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价款依据,县审计部门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决算审计。项目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及乡镇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金额,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产权登记手续。严禁项目建设单位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形成大额预付款项。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平台管理。属于乡村集体资产的要纳入乡镇结算中心“三资”管理平台管理,并报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备案。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各乡镇的项目完工情况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有账可查,登记在册,坚决防止资产流失。
四、把好项目验收关口,确保投资安全有效
第八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验收负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所在的乡、村(企业)都是项目完工验收的组织和参与单位。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自验,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接到验收申请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请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的方式主要为:采取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资料、相关财务资料,现场查验项目建设情况,走访受益对象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九条各类项目验收具体内容为:一是基础设施及产业建设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查验项目建设的批复立项资料、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情况,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建设规模、预算执行情况、监理签证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项目建设完工财务决算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二是资金补助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情况,要有项目补助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到受益户的签字花名表(包括受益户的姓名、联系电话等)。验收要随机抽查,并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原则上不低于受益总户的10%。三是货物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检查所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要与所签订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情况,货物类采购的资料是否合规,货物经手人的入库登记情况是否完整。四是培训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检查培训活动的发布文件,培训日程安排,培训讲义,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培训现场照片,随访受训对象原则上不低于受训总人数的10%等。
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不断提升使用效益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建设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要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督和评价,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时,要将项目绩效目标一同申报,申报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科学化、合理化、具体化,并与资金相匹配。其中产出指标要细化分解到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要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其产出效益。效益指标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也要用定量方式描述。
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资金时,要审查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批复后,项目方可进入安排实施阶段,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的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控,防止发生偏离目标现象。如出现项目建设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直接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提请县政府以后年度为部门单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六、主动公开使用信息,广泛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要纳入县乡政务公开以及村务公开范围,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公开的信息必须有:项目负责人、投资概算、资金性质、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的绩效等。
七、着力抓好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县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检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资金来源是否合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通过核查项目投资预算及审计报告,对完工后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要进行定期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或项目已完工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及时收回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防止形成资金的积压和浪费现象。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要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