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一、定义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六个级别。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与失能等级有关的养老服务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果,不再重复评估。达重度残疾等级视同为重度失能Ⅰ级以上,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遴选产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员是指评估机构派出的现场为申请人提供失能信息采集评估服务的人员。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有接入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5.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遴选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6)企业承诺书;
(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报备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公布。
四、评估流程
(一)申请。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自行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2.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登录评估系统批量为服务的老年人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二)派单。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就近原则将申请分配给申请人附近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评估机构接到评估派单后,派出至少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定结果。评估过程中应全程录像记录。
(四)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平台查询。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评估结果0-2级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后提出新申请;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五)复评。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系统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系统提出复评申请。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从全市评估机构库(除首次评估机构外)中随机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复评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回避,复评结果为评估最终结论。复评结果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五、评估服务要求
1.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如实填写自评表,并配合开展现场信息采集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的,当次评估终止。个人申请评估的,至少1名家属或委托人应在现场。机构申请评估的,应征得老年人家属或委托人同意。
2.评估机构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存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评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等情形的,评估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评估系统平台上更新。
3.评估工作一律使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行为。
4.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中的信息(含录像)应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5.评估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开展评估时,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
6、除相关规定要求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评估费用
1.评估工作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公布评估机构时同步公开收费标准。
2.每次评估后,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费用出具等额标准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4.本市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凭当年度1级(含)以上评估结果和发票,据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能力评估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元。
七、评估质量管理
(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评、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评估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退出评估机构库等措施。
1.对经过查实,入库评估机构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立即退出评估机构库。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约谈,累计约谈3次(含)以上的,退出评估机构库:
(1)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2)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
(3)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
(4)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
(5)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
(6)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估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
(7)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不符;
(8)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9)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
(10)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
(1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责任在评估机构的。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与失能等级有关政府补贴的,原则上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重新进行能力评估,未评估的,两年后不再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52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41号),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具备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市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区选择。各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和各区对评估机构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流程》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之一,或者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五条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1.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2.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六条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其中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
第七条申请与受理。
1.个人申请。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街道(乡镇)在本区名单内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进行预评估。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
2.机构申请。申请政府运营补贴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向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由评估机构跟进开展评估。
第八条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照料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必须上门实施;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第九条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应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政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条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采取再次抽审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并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二条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六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2.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3.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本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区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十五条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负担,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
养老机构收住人员的评估费用按《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结合本市市场服务收费情况和每次评估的用时情况,市民政局在公开服务机构时同步公开各机构的上门评估收费和机构内评估收费情况。具体收费价格依据有关程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评估费用的,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并核准数据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落实精准化、信息化管理及监控。
第十八条各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严格管理并运用好评估系统同步传输至各区的评估数据,参考各街道(乡镇)派单服务数据,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鼓励各区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涉及的培训教材、培训教程和承担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市民政局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