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我爱文 ......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人口计生村规民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人口计生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口计生村规民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特制__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

  一、学习并遵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

  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

  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

  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

  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

  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

  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

  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

  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

  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

  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

  人口计生村规民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依法管理

  1、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村委会及时组织村民对《村规民约》进行讨论、修订、完善。

  2、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择优选拔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群众威信高,文化程度高的女性进入村计生办。

  3、加强协会组织建设,配备计生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建好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联系户。

  4、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为村人口学校,会员之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日常工作的需要。

  5、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本村生育计划,落实新婚、出生、奖励、处罚等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工资挂钩,作为继续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二、移风易俗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高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对低保户老人亡故的,村委会给予现金1000元整。

  2、摒弃封建婚育观,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优待孤寡老人,优待独生子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优惠待遇的决定。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如组织祭祀,续家谱等家族性活动,提倡女儿上族谱,男到女家落户子女续家谱,体现男女平等,有利于团结和谐。

  5、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

  三、男女平等

  1、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女性党员比例不少于村党支部党员人数的30%。

  2、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一名女性成员,提高村民小组长女性比例,村民代表选举女性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人数的30%。

  3、提倡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加强邻里纠纷调解,注重维护妇女和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

  4、鼓励有女无儿家庭女娶男养老,女娶男家庭享受一切待遇,举行婚礼时村两委成员集体上门祝贺。

  5、离婚后妇女及子女需回娘家居住生活的,不得拒绝落户,并享受本村村民一切待遇。

  四、利益导向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一次性奖励100元,结婚条件恕双方自愿。

  2、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外,村委会给予500元现金奖励。

  3、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其子女考入重点本科和专科大学的(自费生除外)给予300元的现金奖励。

  4、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发展个体经济的,村委会帮助协调贷款和扶持资金上项目;在产业化调整,社会救济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优先安排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入住安置房。

  6、符合条件的,村里优先入伍的,村委会集体上门祝贺,奖励现金1000元整。

  五、责任追究

  1、村委会、村计生工作人员不履行《村规民约》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当地政府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视情况扣发20%-100%的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将育龄群众户口迁入或迁出的,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

  ⑵索取、收受当事人礼品的;

  ⑶虚报、瞒报、漏报、篡改当事人年龄证件和其他统计数据帮助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虚假证明的;

  ⑷出现一例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⑸村委不按规定落实优惠、优先奖励政策;⑹《村规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村民,除接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处罚外,五年内取消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不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及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已经享受的全部追回,节余和追回金额用于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3、违法生育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除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外,不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

  4、村民不按规定参加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的,每拖延一天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100元,并按拖延天数累积加。

  5、因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村委会不给予救济和救助,并不予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6、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育龄流动人口使用,不及时向村委会汇报的,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100元,流动育龄妇女违法怀孕后不及时向村委会汇报的,村委会交纳违约金500元。

  7、违法怀孕后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每拖延一天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50-100元,并按拖延天数累加。

  8、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委会按有关规定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当年一切荣誉称号和评比资格,不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等任何证明材料,不得享受本村当年的一切优先优惠待遇或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由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⑴不自觉按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不自觉接受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生殖保健服务普查及各类随访服务的;

  ⑶对于有生育计划,谎报自然流产,谎报新生儿死亡或婴儿性别选择性流引产的;

  ⑷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取环或者做输卵(精)管复通术的;

  ⑸窝藏,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⑹结婚登记或婴儿出生后,隐瞒不报的;

⑺怀孕2个月内不主动上报孕情的;

  六、附则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