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合同管 ......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发园区。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行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起草

  第六条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政府合同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起草。

  行政机关以政府名义订立合同,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

  第七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九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可控程度及对策措施。

  第十条行政机关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以政府名义订立或者依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以其他行政机关名义订立的合同,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订立。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报本级政府领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办理;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交由法制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机关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和机构不得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部门和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审查部门和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审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合法性审查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订立机关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合同订立机关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会同合同订立机关协调达成一致;协调不成的,由审查部门提出意见连同订立机关异议,一并提请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重新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合同订立机关及时采取应对风险措施,不得擅自放弃合法权益。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五)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尝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5.3.4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程序

  6.1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6.1.2.4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备案材料归档。

  6.2合同签订程序

  6.2.1立项

  6.2.1.1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审批

  6.2.7.1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6.2.7.2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签署

  6.2.8.1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储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相关附件

  7.2.1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