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附工作制度三篇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 ......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附工作制度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附工作制度一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监督,推动巡察整改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巡视工作规划》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整改监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落实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加强巡察整改监督检查,做深做细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巡察整改监督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按照职责任务,密切配合,有序衔接,抓好落实。

  第四条巡察整改监督中,县纪委监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把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通过调阅资料、实地调研督导、参加民主生活会、发函督办、回访督查、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定期梳理整改进展情况,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精准发力,持续跟踪督办,整改监督情况定期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突出工作重点,紧盯关键环节,重点监督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指导乡镇纪委和有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好监督责任。在整改部署阶段,重点监督被巡察党组织及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重视程度、安排部署、整改方案等;在集中整改阶段,重点监督是否真整实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在集中整改之后,重点监督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是否持续整改,整改成果是否巩固,是否建立长效机制。

  (三)把监督巡察整改与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等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巡察监督威慑力,促进形成巡察监督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的整体合力。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自接受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四)对监督发现和巡察移交的干扰巡察工作或者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督查等意见建议。

  第五条巡察整改监督中,县委组织部的职责和任务:

  (一)把督促巡察整改与组织部门选人用人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察反馈的党的领导、选人用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问题,统筹督促抓好整改。

  (二)把日常了解干部情况和巡察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三)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督查等意见建议。

  第六条巡察整改监督中,县委巡察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巡察整改监督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配合、汇总报告等工作。

  (二)巡察反馈后,建立完善巡察发现问题、移交问题线索等清单,加强巡察整改台账管理,做好巡察整改监督的基础工作。

  (三)向县纪委监委移交巡察反馈意见和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向县委组织部移交反馈意见,向相关县级领导干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其主管或职责范围内巡察发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四)了解掌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情况,定期汇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集中办理情况和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开展巡察整改集中督查、专项督查及问责追责等建议。

  (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抓好巡察整改,按要求报送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协助审核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点人点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县委主要领导、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巡察办分别确定具体承办股室,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专门联络人员,加强联系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县委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请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将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精神,通过适当形式传达学习,作为跟进监督、督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第九条巡察期间,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县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的,县委巡察办及时通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县委巡察办报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县纪委监委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委巡察办。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有拟提拔人选的,县委组织部或干部考察组应当征求县委巡察组的意见。

  第十条县委巡察办会同县委巡察组优化反馈流程、突出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增强巡察反馈的权威性针对性。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县委巡察办负责同志,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反馈会。

  第十ー条巡察反馈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授权县委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通报有关情况,移交巡察反馈意见等材料。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根据每轮巡察移交情况,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派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持续跟踪督办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督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县纪委监委于每轮巡察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方案;每轮巡察反馈后3个月内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协助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供县纪委监委,汇总整理后及时反馈被巡察党组织。

  第十四条每轮巡察反馈后1个月、6个月,县委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汇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每轮巡察反馈后6个月,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共同组成督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第十六条县委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问责追责的建议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反县委巡察办。

  第十七条县委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统等协调、跟踪督促,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账,通过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向县委汇报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县纪委监委定期汇总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并通报县委巡察办。

  第十八条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时,充分听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承担日常监督职责的相关料室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持续强化再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巡察办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附工作制度二篇

  为加强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辽宁省纪委监委关于巡视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及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

  第一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牵头抓总、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整改日常监督的具体落实。

  第二条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区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日常监督内容

  第三条党委(党组)【含不是党委(党组)的单位,下同】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第四条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第五条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逐一处置、优先办理、认真核查、按时办结、保证质量。

  第六条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立足根本和长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第七条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

  日常监督方式

  第八条建立跟踪了解机制。在巡察结束至集中整改结束(巡察反馈后2个月)期间,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全面了解掌握承担巡视整改任务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区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列席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区委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会;参加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情况,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可参加或者列席上述会议。

  (二)建立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区委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承担巡察整改任务的单位定期向区纪委监委报告。

  (三)调阅有关材料。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调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问题发现机制。

  (一)集中整改结束后,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二)对巡察整改前后有关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数量、反映问题性质进行分析比对,结合日常了解情况,综合研判整改的状况和尚存的问题。

  (三)对巡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者随机抽查。

  (四)通过受理反映巡察整改方面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实施信访监督。

  (五)根据工作需要,区纪委监委可集中组织开展巡察整改情况专项检查,或者结合其他工作检查同步进行。

  第十条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机制。

  (一)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即转即办、快查快结。

  (二)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在集中整改期间,每月通报一次线索处置和办结情况,对进展迟缓的,专门督办。

  第十一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一)区纪委监委应加强同区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互通,根据区委有关工作安排,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二)区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一并向区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应在区委巡察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听取区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及时移交。移交资料及线索分别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接收并各自提出处置建议,经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后,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

  (三)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两周内,案件监督管理室应会同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区委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区委巡察办。

  第十二条建立评估问效机制。

  (一)建立整改任务完成销号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承担整改任务的单位党组织,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区纪委监委。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

  (二)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三周内,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相关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结合日常了解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意见存档备查,并转送区委巡察办、党风政风监督室。

  (三)可根据情况,开展调查问卷,对巡察整改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并作为评估参考。

  (四)评估结束后,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巡察整改评估情况汇报,审议评估意见。

  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区纪委监委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并将巡察整改评估情况与实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四条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迟缓的被巡察单位可发函督办或者现场督办,可依照区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党内谈话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巡察整改职责、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本办法适用各级巡视涉及我区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附工作制度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巡视和市委、县委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视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工作职责。

  第三条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视整改任务、被巡察单位、属于县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日常监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主动靠前、深入一线,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日常监督内容

  第五条党委(党组)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视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是否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是否做到主动认领、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被巡察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方案是否及时出台,是否突出讲政治要求,是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是否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并定期梳理汇总;是否抓住突出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因事制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调度推进,逐项销号办结,确保每个问题都清仓见底、见人见事、处理到位;是否向社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整改成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是否把核查处置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摆到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是否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对接收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及时分类办理,加强跟踪督办;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处置、快查快办、逐件落实、按时办结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认真分析总结整改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机制;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视巡察整改成果;是否对不科学、不健全的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强化制度执行,把制度刚性约束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权力制约监督“长久立”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

  第九条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工作。

  第三章日常监督方式

  第十条会议监督。县纪委监委有关领导以及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适时列席县委听取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会;参加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可参加或者列席上述会议。

  第十一条审阅监督。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审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审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逐一指出,进行“再反馈”。巡视巡察反馈3个月后,审阅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审阅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报告监督。督促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的单位在向县委和县委巡察办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建立完善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三条信访监督。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反映巡视巡察整改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及时妥善办理,防止线索流失和随意交办;对巡视巡察移交信访件中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巡视巡察发现的反映相关问题信访举报较多以及办理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单位,要约谈负责人,促进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检查监督。集中整改阶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监督工作组,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结束后,开展集中整改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巡视巡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回头看”检查和专项检查,或者结合其他工作检查同步进行。每一轮县委巡察都要将上

  一轮中央、自治区党委巡视和市委、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让“再监督”成为常态。

  第十五条评估监督。围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承担整改任务的单位党组织应逐项形成整改办结认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巡视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三周内,各纪检监察室会同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相关单位反馈问题整改办结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综合研判整改的状况和尚存的问题。评估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存档备查,并转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县委巡察办;其后半年,根据深入整改和日常监督情况,再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六条联动监督。县纪委监委应加强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县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县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线索报告、反馈意见、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县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1周内移交县纪委监委。反馈3个月后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台账,应在县委巡察领导小组或县委常委会听取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后1周内移交。移交资料及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并分送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

  第十七条专项监督。坚持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相统一,围绕巡视巡察整改落实主要任务,特别是对巡视巡察指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深入整改一线,实施重点精准监督,确保整改实效。

  第十八条执纪监督。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并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案件监督管理室在集中整改期间定期通报一次线索处置和办结情况,对进展迟缓的,专门督办。各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联系单位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的督促办理和业务指导,同步建立台账,跟踪了解情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即转即办、快查快结。有关单位对巡视巡察移交重点及疑难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在形成处理决定前,应同县纪委监委对口纪检监察室沟通。

  第四章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将巡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并根据巡视巡察整改评估情况,评定实绩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迟缓的单位可发函督办或者现场督办,可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正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改职责、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