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例会制度3篇
党建工作例会制度1篇
为加强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及广大基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增强各基层党组织抓好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通过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定期地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党组织在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思路,促进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准备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确定例会议题、会议内容及相关的资料准备,各基层党组织需解决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应事前上报。例会由党支部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参加,其他人不得代替参会。
二、例会召开时间: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一、二、三季度为每年第一个月的第一周的周一上午,第四季度为最后一个月的末周周一上午(同时上交各单位全年党建工作总结一分)。例会地点一般设在三楼会议室,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例会主要内容:学习传达中央、市、区关于党组织建设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党组织负责人关于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当月党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基党组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学习、典型培树等。在召开例会同时,要及时传达市建设局党委有关的文件及通知精神,例会内容由党支部书记汇报本季度党建工作情况(形成全面详尽的书面材料)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个季度党建工作打算,同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发表对党建工作的看法及建议,确保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会采取座谈交流的方式进行,要实事求是,畅所欲言,以达到相互了解,相互借鉴,全面提高的目的。
五、例会考情制度:例会严格实行点名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将与年终各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考核挂钩,按一定分值加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例会召开情况,作为党建工作积分的重要依据。月例会、季度会积分结果作为年终党建工作奖励表彰的主要依据,并且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党建工作末位问责制。
六、例会主要形式:采取查看资料、经验交流、实地参观、学习等不同形式,务求实效。例会由组织委员、负责记录、整理、存档,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工作内容。
党建工作例会制度2篇
为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区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度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工作的通知》,强化乡镇党委抓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职责和作用,推进新时期农村党的建设,结合我镇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党委决定,我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例会安排在每月上旬召开,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参加例会人员为镇党委班子成员、镇各驻村干部、各村党组织书记。因工作需要,有关人员亦可列席。例会由镇党委负责召开,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亦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例会可邀请包点区领导参加。
三、例会主要内容为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总结、通报上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村“两委”班子落实任期目标承诺、信访稳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清洁家园、乡镇和村级组织班子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月工作。每一次例会应当确定一个或若干个主题。
四、例会主要采取工作汇报会的形式进行,由村党组织书记汇报上个月工作情况,驻村领导补充,主持人进行点评。参会的镇领导可根据会议情况进行点评、作出指示。例会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学习交流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五、例会召开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前以书面形式将时间、地点、形式、主题通知参会人员,并落实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六、要把解决问题贯穿例会始终。对例会反映的一般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场解决;对重大疑难问题,由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对需要上级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解决的.,由镇党委协调争取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例会中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有说法。
七、实行例会月通报制度。例会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与上月例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一并报区委,并以适当方式向村党组织通报。
八、镇组织办公室负责对镇月例会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督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将月例会制度纳入村级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九、本制度有关说明由镇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党建工作例会制度3篇
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涉及工商部门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一名工商联络员,负责办理本企业涉及工商部门的有关事宜。
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工商联络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基本法律法规,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承办涉及工商部门相关事务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修改、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公示信息;
(四)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对本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即时信息等进行核实;
(五)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其他联络工作。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应当通过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进行首次申报。
第七条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第八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建议其隶属的企业予以调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度报告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