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 ......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8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5号)《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年第9号)等规定,现将20-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附件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申报20-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9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扣缴明细汇总表》(扣缴端系统截屏)。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一、调查内容

  (一)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包括征收方式和标准、征收机构、征收程序、票据使用、收入归属、预算管理方式、资金支出方向和使用管理方法等,

  (二)20-年、20-年和20-年地方各级残保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包括按缴纳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分类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及所占比重;按用途分类的残保金支出金额及所占比重。

  (三)市(州),县(市、区)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性质、人员和经费支出(单独说明从残保金中列支的经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四)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充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

  (五)各级残联所属及民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自主择业帮助、就业后的支持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

  (六)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对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切实发挥其效用,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二、调查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布置、共同组织市(州)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开展调查工作,认真填报《市(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表》(见附件),报表须有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认真组织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提供本市(州)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若县(市、区)制定了残保金管理办法的,请收集整理后一并提供。

  (三)各市(州)应对所辖县(市、区)的报表进行汇总上报,并根据调查内容写出书面报告,全面反映你市(州)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情况表》和调查报告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各市州财政局请通过省财政厅电子政务系统内网邮箱发送至省财政厅综合处苏知立)两种方式报送,市(州),县(市、区)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以复印件的形式报送。

  (五)相关材料请于20-年4月1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残联教育就业部(各县市区于4月8日之前报送市州财政局、残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3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职工审核

  (一)审核对象及时间

  -市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核时间: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作日)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省人民政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查看进入办理。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技术支持咨询电话:-;QQ群:-,密码-。

  2.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

  (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2份,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参保和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5)残疾职工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注:用人单位可以关注“滨州残联”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信息。

  (三)残疾职工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区县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征收事项

  (一)征收范围

  -市20-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可选择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请用人单位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优惠政策

  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