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三篇

机关单位,指国家机关,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爱文学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一篇各县(市、区)委保密和 ......
机关单位,指国家机关,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爱文学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一篇

  各县(市、区)委保密和机要局,五大连池管委会保密办,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建立保密自查自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开展保密自查自评是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保密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巩固保密工作基础、筑牢保密防线、推进保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意义重大。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担负起保密工作主体责任,通过保密自查自评,加强日常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保密管理各项措施。要在以往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基础上,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再宣传、再教育、再动员,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提升保密管理能力。

  二、切实把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机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保密局新修订的《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办法》(附件1),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对照《机关、单位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附件2),组织内设部门、下属单位认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做到“三个自查”:一是涉密人员进行自查(附件4);二是机关、单位的内设机构(即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分别开展自查(附件3);三是机关、单位对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并评估。

  三、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和报表

  中省市直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机关、单位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附件2)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综合业务科(市政府大楼1407室)。各地保密和机要局(保密办)要于11月5日前将本地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将对全市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国家保密局。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按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的要求,明确本单位自查自评时间,部署并指导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中,要力戒形式主义,逐项对照保密自查自评标准进行自查,不漏一个部门,不漏一个工作岗位,不漏一台信息设备。要将自查自评结果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强化保密自查自评结果的激励导向功能。

  (二)强化督促检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将从9月下旬起,以上一年度未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和自查自评表、保密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单位为重点,深入中省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促指导,同步开展保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办、国办《关于印发〈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1〕29号)学习传达贯彻、保密责任制落实、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载体管理、保密宣传教育情况,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适时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发生严重违规案件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保密和机要局(保密办)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并把保密自查自评督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工作力量,深入开展检查,落实工作举措,确保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整改措施。各级机关、单位要自觉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不能消极应对,更不能规避检查。对于规避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严重违规处理。要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到位,明确整改时限、层层分解责任、强化整改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市、县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回头看”,把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检查,规范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是指对本机关、单位内部保密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宣传教育、防范措施等日常工作情况的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开展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和保密行政部门对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开展的督查工作。

  第四条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立足防范、全面覆盖、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第六条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在机关、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所属内设部门、下属单位和境内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内设机构)分级实施。

  第二章自查自评内容

  第七条保密自查自评内容包括基本项目、附加项目和自选项目,分为机关、单位,内设机构,人员3个层次。

  人员一般指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涉密人员和其他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基本项目是机关、单位日常保密管理需要落实的普遍性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基本项目一般包括以下自查内容: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秘密管理,涉密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采购保密管理,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涉外保密管理,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以及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九条附加项目是根据不同时期保密工作重点或者专项任务要求增加,由指定机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执行的自查内容。

  第十条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自查内容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目录要点形式制发。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进行修订,并制定工作指南。

  第十一条自选项目是机关、单位在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以外,结合自身保密管理需求和行业领域特点自行制定的内容,一般限定在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执行。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及内设机构自查内容应当明确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自查结果应当采取量化方式进行评价。

  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的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自选项目的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由机关、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自查自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部署,实有自查内容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自查自评,机关、单位综合自查自评,上报情况。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自查自评纳入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部署。

  在部署时,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照自查自评目录要点和年度自选项目,明确本机关、单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评总体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内设部门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照本机关、单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评总体内容,确定本部门实有自查内容,并报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实施。

  机关、单位所属单位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实有自查内容,应当报上级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确定的实有自查内容开展经常性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保密风险和失泄密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内设机构应当根据自评标准打分,自评打分每年至少1次。

  人员自查后,根据自查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要求,不打分。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内设机构和人员自查自评工作情况、效果进行检查核验。

  第十九条内设机构自查自评结果应当报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结合检查情况和内设机构日常保密管理情况,对内设机构报送的年度自查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报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综合文秘、信息化、人事等有关部门,对照年度总体自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打分,结合内设机构自查自评结果和人员落实保密工作要求情况,形成本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由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承担,本机关、单位以外人员不得参与。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指导,定期或者结合其他专项保密检查,对同级机关、单位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全覆盖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督查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报备。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结合保密工作实际科学制定督查内容,一般包括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日常保密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应当对机关、单位进行结果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标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次督查重点制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自查自评督查中发现机关、单位或者内设机构自评结果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查结果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当在评价结果中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单位、督查结果、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长期开展保密自评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保密工作系统评优评先中可以予以优先考虑;对保密自查自评督查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机关、单位,可以建议取消当次保密工作系统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将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体系,对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并导致长期存在严重安全保密风险和失泄密隐患的,应当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对保密自查自评中发现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在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论证

  第十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解读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2019年8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自其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共8章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领导体制”明确了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等。第三章至第七章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

  2.《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哪些特点?

  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主要突出了以下3个特点:

  一是突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根主线。《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领导板块一部重要法规,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调整优化中央编委领导体制的重大部署和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强调了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是为机构编制制度体系立柱架梁,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现有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政府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而且侧重于实体内容。在党内法规中,尚无一部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统领机构编制领域的法规制度,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规矩,同时把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

  三是侧重于程序性规定,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是党的机构编制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侧重于明确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明确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明确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各级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工作行为。同时,《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程序性规定与现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规定也是相辅相成、有机衔接的。

  3.为什么要出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何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统领机构编制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确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哪些基本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机构编制工作一百问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好管住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5.《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有哪些?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其中,党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工作机关;人大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8个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群团机关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机关。

  6.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7.《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哪些机构编制工作环节作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三至六章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

  动议是四个环节中的初始环节,指党委(党组)或者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过程。

  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其作用在于把好“政策关”,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体现贯彻到改革调整的具体方案中,为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程序之一,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坚持民主集中、科学决策,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程序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持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议题审议,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决策的水平。

  组织实施是将党关于机构编制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最终环节,主要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实施工作的领导体制、“三定”规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协调、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等内容。

  8.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如何提出?

  从权限上看。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从程序上看。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9.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时,有何要求?

  从主要程序和基本权限看。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从议题审议程序看。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到会人数、表决方式、通过方式和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

  从议题审议内容看。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内部挖潜、购买服务等其他解决办法;(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10.什么是机构编制报告请示制度?

  报告,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机构编制方面的事情和情况。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就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

  从纵向之间看。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改革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告党中央决定。

  从横向之间看。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11.什么是机构编制法定化?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编制就是法制,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指通过建立党内法规或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逐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法规体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本身的法定化,即由党内法规或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二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即用党内法规或法律法规形式规定机构及其职能、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划分、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

  12.现行的机构编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是第一部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是党领导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印发实施前,机构编制党内法规主要有三类:一是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中央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党委系统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二是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三是“三定”规定类党内法规,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党委或部门印发的有关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现行机构编制专项法规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3部行政法规。其他一些机构编制原则性规定散布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对各层级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作出规范。

  1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含义是什么?

  指国家为了适应一定时期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对政府职能、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中不合时宜的部分所采取的改进革新的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14.什么是机构编制评估?

  机构编制评估,是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借助专业的数据分析技术和手段,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程序,对各类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客观评价的活动。其中机构编制事项通常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法治建设,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定和调整等。机构编制评估是机构编制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更好的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评估时机,机构编制评估可以分为事前评估、事后评估。

  事前评估重在评估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如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体制机制调整或标准规范等,且符合保密法规定适合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事后评估重在评估执行情况和效果。《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这就明确了评估的主体、内容、方法、结果运用等。一是评估主体,明确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评估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注重保障评估的客观性,视情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并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二是评估内容,明确要评估机构编制审批后的贯彻执行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在挖掘部门瘦身潜在可能性的同时,引导部门健身、促进挖潜增效、优化结构,把编制资源用到最重要、最亟需、最关键的职责上,促进编制使用效益最大化。尤其对新组建、调整的部门,要依据新“三定”规定,重点评估新增(调整)职责是否落实到位,需加强的职责是否切实强化,已取消或调整的职责是否完全落实,主体、牵头、配合类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履职效率效能如何、机构运行是否顺畅、编制配备是否合规等情况。三是评估方法,明确科学客观的要求,实践中可以综合运用材料调阅、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研判,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评估。四是结果运用,明确要把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中发现存在“吃空饷”、机构编制批复长期不落实、机构编制资源闲置浪费等情况,可考虑酌情核减或调整相关部门相应机构编制。收回的编制资源可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打通机构编制管理前端和末梢,形成反馈机制,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