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投资在p2p的钱都怎么样了?
P2P犯罪手段新颖迷惑性强
为获取暴利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手段新颖欺骗性、迷惑性很强。
(1) 平台虚构标的许诺“高利回报”
嫌疑人通常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件、虚构资金的用途并伴随着“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方式实施非法集资。在 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中嫌疑人通常用的方式便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嫌疑人正是抓住了公众对于投资理财获利的需要便许诺以高于正常金融机构的回报率来吸引公众投资。如雨滴财富平台的年利率为 21.6%—33%的五天信用借款标顺顺贷平台年利率 18%-20.4%的信用标、抵押标等等。
在最高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宝投资”案件中嫌疑人以开展 P2P 网络借贷为名以向投资人回馈约 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公众大量吸收资金。在广东邦家平台集资诈骗案中嫌疑人吹嘘投资者可利用商家加盟等方式代理汽车、家具、电器的租赁与销售称会员可以从中得到高额利润并号称回报率不低于20%。在杭州爱多银平台集资诈骗案中嫌疑人捏造借款人与借款标的(药材抵押标)用高额的利率骗取出借人来平台出借资金。同样杭州汇淘金平台集资诈骗案中嫌疑人在平台上捏造借款人与借款标的(车辆抵押标)以高额利率吸引出借人通过平台出借资金。
(2)虚构平台信息迷惑投资人
犯罪嫌疑人一般以投资某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实施筹资而其平台通常也具有完整的营业执照或是相关的税务登记信息甚至具有相应的项目审批手续看似进行着正常的经营活动。有的平台不仅耗费大量的资金打造着高端的办公场所还会耗费巨资对项目开展宣传活动不时会党政领导、明星演员、社会知名人士来开展宣传或剪彩伪造出一种实力强大的假象来获取公众的信任。此外嫌疑人通过注册创立平台获取工商运营许可证伪报注册本钱营造实力强大的形象挂名所谓的投资、理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在“钱小宝案”中嫌疑人设立与购买大量或真或假的关联公司捏造了一个“钱宝系”“产业帝国”的假象并紧跟政策与舆论的热点构建了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幻景对投资人展开洗脑。此外钱宝系还伪造了价值200 亿元的所谓“江北智慧城”但调查得知其实际价格就 12 亿元基本上没有任何商业潜力。其还宣称拥有值 100 亿元的老山森林公园度假村但后来调查发现其实不能开发。
(3)平台非法设立资金池实施集资诈骗
实践中平台通过把借款需求打造成理财产品的形式售给投资人或是通过先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一起再寻求借款人的方式形成资金池。
一般来讲P2P 网贷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形成资金池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作为借贷中介平台在借款人借款与投资人放款之间多少会产生一些时差。因此第一种资金池形成的方式便是投资人将资金放入平台而平台没有向借款人支付资金或是暂时没有借款人而投资人已经将资金放入平台平台在这种时候就归集了大量资金形成了资金池。
第二种是期限错配形成资金池。如在“网赢天下”平台集资诈骗案中嫌疑人为了公司的挂牌上市与资金流转接连三次发放总金额为 1200 万元、年化利率最高达65%、限期为 20 天的标的结果资金链断裂。
第三种是平台利用了双方的约定还款方式不同而形成的资金池。即投资者与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逐一签订合同。在合约中平台抓住了投资者收款与借款人还款方式的差异运用了其中的资金差额形成资金池。
P2P 网贷平台形成资金池已经脱离了其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定位。一旦形成资金池便很容易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这其中不乏出现卷款跑路、转化为庞氏骗局等集资诈骗犯罪。
(4)借款人和平台虚构借款信息非法募集资金
一些 P2P 网贷平台经营者与借款人相勾结对于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展开认真细致核查共同吸引投资人投资部分借款人利用他人的证件或是隐藏自己真实收入等方式提出借款申请但平台却当做是合格的借款人共同开展集资诈骗活动。
有些平台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某些违法平台或是其工作人员为谋取利益自行降低借款人资料的审查标准甚至是虚构借款人信息和标的来招募资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部分平台甚至鼓励借款人和投资人借款或融资进行所谓的“包装”行为。明面上是为借款人进行“专业”指导实际上在减低审查的标准以获取非法利益。
(5)设立伪平台实施集资诈骗
此种手段名义上成立了一个投融资的信息中介平台但实则此平台成立初衷便是为了诈骗。整个平台就是一个诈骗工具平台仅仅是为了吸收资金、骗取公众钱款、有一定的资金后便跑路。
此类平台也有着 P2P 平台的外壳但并未实际运营更是缺乏信息中介的性质。通过发布虚构的借款标的许诺高额回报来召募资金。与正常的平台相比运营的期间短因为没有长时间运营的资本募集到一定量的资金便关闭网站、平台失联、卷款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