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爷去银行取钱后续(大爷去银行取钱被拒绝打电话)
事情的起因4月15日下午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硗碛藏族乡农商银行负责人到派出所报警称:因柜台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将一群众的取款业务办成了存款。
实际上是一天下午一位大爷去银行取16,000元现金银行柜台人 ......
事情的起因4月15日下午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硗碛藏族乡农商银行负责人到派出所报警称:因柜台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将一群众的取款业务办成了存款。
实际上是一天下午一位大爷去银行取16,000元现金银行柜台人员疏忽将取款当成了存款。银行柜员发现问题以后及时联系了这位大爷。这位大爷认为是你们的失误造成的跟他没有关系随即电话关机。因此才有了报案的一幕。
银行存取款不是写个便条随便涂改一下就可以了。 大爷取钱16,000元既然打成了存款那么要想修改这一笔存款必须要大爷到场现场确认才可以。否则银行是没有权利更改的。
大爷可以以没有时间为理由拒绝但是不能直接拒绝归还。大爷可以很正当的提出要求车马费和误工费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甚至应当由银行派人派车去专门接送。毕竟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只要本人配合银行也是应该承担给大爷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提前交涉好较为合理的赔偿但是不要直接拒绝返还这笔钱这样就有可能涉及到不当得利了。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很明显大爷取得16,000元这种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第二银行也有损失。所以大爷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银行。
如果我们将不当得利拿去了投资相应的投资收益都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另外如果严格追究甚至触犯《刑法》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或者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耍赖是没有前途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所以我们还是积极配合的好。
因为这件事件的损失当然可以要求银行的赔偿但必须是合理的。
最终这件事情在警方介入以后银行成功拿回了钱修改了存取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