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过了犹豫期能退吗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手中的资金也渐渐宽裕如何存钱、去哪个银行存等话题渐渐出现在百姓日常生活沟通中。但随着保险金融行业监管不规范、监管力度匮乏等原因的存在加之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越来越多“银行存款变保险”案例的发生尤其老年人诸多。 下面结合实务案例给予相关法律、法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30日在山东做外贸生意的王经理经营有方收入渐多就考虑先存储在银行等生意用时再取出。王经理选择到家附近的农业银行存款当时穿着银行工作服挂银行工作胸牌的刘经理主动向前找王经理询问得知王经理要存10万元人民币便告知王经理储蓄存款利息低不如存个银行理财产品利息、分红比较多比存储高好几倍而且可以随用随取没有风险。王经理提到自己做外贸生意随时用到钱再次确认可以随用随取没有损失虽有一点疑惑但还是决定试一下。随后刘经理拿着王经理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银行内自助机器上进行了相关操作。期间刘经理并未就王经理的理财产品做其他说明和介绍操作结束未给予任何纸质合同和凭证。就这样银行存款变保险在无声无息中实现了。 11月21日保险公司总部给王经理电话回访询问是否购买了保险等基本信息并告知王经理已经过购买保险后的犹豫期了无权撤销保险合同了而且未就保险事项及犹豫期救济等作出进一步释明。王经理因工作忙一是没有时间考虑太多二是知道随用随取觉得其他不重要以至于回访就这样稀里糊涂过去了。 12月19日王经理因外贸业务急需采购一批货物需要10万元人民币就去银行取钱这时候刘经理才告知王经理:您办理的是**保险公司的安享利年金万能型保险,前三年每年存10万元到第五年才可以支取五年利息在4万元以上如果现在支取10万元保险公司要扣除近两万五千元。王经理听至此有点蒙圈等回过神来以随用随取未告知相关风险提示等与王经理理论要求退钱此时的刘经理“理直气壮、咄咄逼人”说相关条款、风险提示等都已经告诉王经理了还说王经理这样做不地道当时说的好好的现在却反悔不讲诚信。不懂法律的王经理不仅没有维权成功还反过来被数落一顿真是“雪上加霜”令王经理异常郁闷。
二、维权过程、步骤及分析。 无奈之下不甘被欺骗的王经理慕名而来找到了张律师希望能帮助维权。张律师首先对王经理进行了安慰平复糟糕的心情遇到问题我们要想办法解决生气只会让自己难受无法解决问题。经了解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未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进行说明未提供保险合同、保单未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基本可以确定王经理遇到的正是当下网络诸多报道的“存款变保险”的欺骗陷阱。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咨询保监会、银监会、保险公司客服后本律师基本确定了该事情的性质和维权思路。 维权过程具体如下: 第一步出于维权考虑让王经理及时向刘经理索要保险合同、保险单并通过微信收到了电子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并对收到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电子保单明确约定自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有犹豫期内的反悔权随时退保。 第二步要求保险公司调取了当时的回访录音经过听取录音显示保险公司未告知相关犹豫期的规定违法在犹豫期后回访剥夺了王经理犹豫期内的反悔权且未告知保险公司超期回访后王经理还有三天反悔期的救济权利导致王经理未及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关于犹豫期的规定在王经理收到电子保单的第四日(在收到15日内即可)起草了《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邮寄给了保险公司、农业银行及刘经理本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自对方签收之日起生效。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和保存。 第四步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代表王经理开始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谈判。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和盘托出了保险公司及刘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次刘经理没有再“理直气壮”明显感觉到了我们的“诚意”。后期又多次代表王经理与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和总部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和协商现就本律师陈述的主要疑问及观点列举如下: 1、刘经理的身份存疑保险公司人员OR银行人员? 刘经理到底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人为什么穿戴银行服装、佩戴银行胸牌也未向王经理表明身份这让人有理由相信刘经理是银行的人?是银行的人为什么在卖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未出示相关代理资质及相关证明? 《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作为代理机构应当办理代理人资质。刘经理在此番询问下竟说不出自己到底属于哪一方的人员明显在身份上存在误导甚至欺骗行为。 2、保险公司及刘经理就保险合同等未尽相关出示、提示、释明义务。 《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综上在保险产品销售中保险公司负有就保险合同、合同条款、犹豫期、退保、免责、费用扣除、产品说明书、投保说明书等事项进行释明和说明的义务实际是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确保投保人完全知晓保险的相关内容系自愿为之。既然是义务保险公司就应当主动实施。本案中刘经理除了说明是高收益的存储产品外其他诸如保险类型、保险合同、保险单、犹豫期、风险提示等未进行出示和阐明严重损害了王经理的利益导致王经理在是否购买保险产品上产生了重大错误认识。 3、保险公司及刘经理严重违反犹豫期的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及刘经理未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告知关于犹豫期的规定且在2016年9月30日订立保险合同直至2016年11月21日才向王经理进行回访严重违反了15天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超期回访中未告知犹豫期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告知王经理已经超过犹豫期不能反悔了且未告知超期回访的救济措施导致王经理无法真实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保险公司及刘经理的行为性质如王经理进行投诉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将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4、保险公司存在欺骗、隐瞒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公司及刘经理以高利息存储为名隐瞒保险合同有关的犹豫期、免责、风险承担等情况诱导王经理入保完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欺骗、隐瞒行为之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如王经理进行投诉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有权按照规定至少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业务许可证。保险法对116条规定的欺骗和隐瞒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保监会的处罚公告中有大量类似的处罚案例充分体现处罚力度。 5、王经理可得利益损失较大。 王经理是做机械设备外贸出口业务当时正好有一单出口业务的国内采购需要资金且业务非常紧急过了时间就错过了这单业务。本案因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使王经理未能取出10万元进行采购导致出口退税损失和差额损失2万余元(机械设备的出口退税为17%100000*17%=17000元出口差额利润3000余元)。以上为王经理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补偿。 6、明确提出了我们的主张: (1)即刻退还王经理存款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 (2)赔偿王经理因保险公司违法、违规后维权支出及可得经营利益损失。 (3)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零容忍查处力度相当大。如保险公司不给予合法、合理的解决王经理将直接投诉至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由保监会直接处理。 (4)王经理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希望保险公司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尽快给予解决。 综上为第四步中与保险公司协商谈判的主要思路当然还有很多小细节未能一一列出所列出的也主要是谈判之所需。 三、维权结果。 经过多次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明确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尽快退还王经理的本金10万元整并就王经理的交通费等进行适当补偿。 截止目前王经理已经收到保险公司退回的本金及适当补偿。同时王经理表示此事就此作罢不想再浪费时间对本律师工作表示相当满意。 四、案件之所思所想。 据银行、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中国保险业和理财产品起步较晚,保险和理财产品观念尚未得到普及,不少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柜员手中用现金购买了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等到取款时才发现另有“猫腻”。但其实,保险和储蓄是两码事。保险有保障功能,而从分红的角度看,如果保险公司运作较好,可能分红就多。效益不好,则就会导致当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落空。因此,消费者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一定要记得向工作人员求证,自己所办的业务是否为储蓄类型,同时,仔细查看自己拿到的单子,是保险合同还是存款凭证。 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在所难免所以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法律意识。 存款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不熟悉存储业务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尽量让办理过业务的朋友、子女等陪同。 2、存款要去正规银行核对好工作人员的身份避免去其他机构存款以免卷入“非法吸储、集资、诈骗”。 3、存款时不要仅仅要听业务人员的介绍一定要亲自核对好相关合同、凭证等书面材料尤其当业务人员建议存个利息高的、分红保险、万能型保险等字眼时更要擦亮眼睛避免掉入存款变保险的深坑。 4、银行存款要保留好存款的原始凭证。如确属自愿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寿险产品应当在办理前索要保险合同、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文件充分了解保险相关内容尤其就保险合同相关的免责事项、犹豫期、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充分理解并接受一旦出现不适合自身情况条款建议停止办理保险产品选择银行存储即可。 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被诱导存款变成了保险后该怎么办? 1、首先回想下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办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了那些内容电话回访的内容等。确认办理保险前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合同、犹豫期、免责、违约等事项进行说明?是否收到保险合同、保险单、投保说明书等文件?是否告知犹豫期的规定且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进行了回访?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是否存在隐瞒合同内容行为?...... 2、确定了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后可以进行协商谈判或者直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 3、如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联系律师搜集、固定证据确定保险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