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绝对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红线”,出借人可据此判断一家网贷平台的合规程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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