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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