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鼓舞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展开,更好支撑生态文明建造,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布告如下:
一、对契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布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托付,担任环境污染办理设备(包含主动接连监测设备,下同)运营保护的企业。
二、本布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一起契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接连从事环境污染办理设备运营实践,且能够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范畴作业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许至少2名从事本范畴作业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档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备运营服务的年度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不低于60%;
(五)具有检验能力,具有自有实验室,仪器装备可满意运转服务范围内惯例污染物目标的检测需求;
(六)确保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备正常运转,使污染物排放目标能够接连安稳到达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排放规范要求;
(七)具有杰出的交税信誉,近三年内交税信誉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别其是否契合上述条件,契合条件的能够申报享用税收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检。税务部分依法展开后续办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分进行核对,生态环境部分能够托付专业组织展开相关核对作业,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展开变革委、生态环境部拟定。
四、本布告履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布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展开变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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