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部分转让时(需役地转让后对受让人的效力)
需要视情况而定。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同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权利不变;
需要视情况而定。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同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也不受影响。
因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需役地转让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中的受让人?地役权的三种转让情形?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什么意思?供役地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需役地转让后对受让人的效力?地役权转让后转让人还有地役权吗?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