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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3人类学 文豪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

  从严治党要依法执政,加强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务必“严纪律、守规矩、多奉献”;务必从“我”做起,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党员、好干部。

  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依规办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

  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必须知责,明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键少数”。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越往后执纪越严。畅通监督渠道,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从严治党,严管党内政治生活。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党员只有通过有组织的政治生活,才能充分交流思想,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清自己的缺点并加以改正,提升自己,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务必用心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学习,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中的根本作用。

  从严治党,严抓作风建设。从小事做起,严格规范个人的言行,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争取成为一名“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党员干部。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干事业不能忘本忘祖、忘记初心。”不忘本、不忘初心,重要的一点就是时刻不忘自己党员干部的身份,时刻牢记宗旨使命和入党誓言。身为领导干部,就要把“视群众如父母,真心实意为民服务”的理念镌刻于心。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创造了宝贵经验。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全局,总结了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经验,进一步强调了“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等问题,对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全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全面从严,统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中国共产党为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历来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即把“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称之为“伟大的工程”。1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为把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开创并不断推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共十九大报告以“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并强调指出:“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从“伟大的工程”到“新的伟大工程”,中国共产党不断赋予党的建设新的内容、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使党的建设成为内涵愈益丰富、完整、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党的组织体系来说,覆盖了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员队伍等各个层面;从党的建设内涵来说,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领域;从党的建设实践来说,这项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更好地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把“全面”和“从严”的要求,覆盖到党的组织各层面,贯穿于党的建设各领域,落实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并使其相互贯通、密切结合,坚决防止和纠正管党治党方面的宽松软等问题,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证。

  二、完善法规制度,扎紧织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了党的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摆上党的建设重要位置。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3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思想,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20-年10月,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写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使之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

  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中共中央先后于20-年、20-年制定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党内法规制定的原则、权限、程序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加快了党内法治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共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或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6基本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总体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有法规可依、有制度可循。20-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方面的政治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从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压实了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具体责任。

  三、严明党的纪律,增强纪律的刚性约束力

  中国共产党是以严格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毛泽东曾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8邓小平也曾强调:“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9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党内纪律松散、组织涣散等突出问题,把加强纪律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共十九大报告首次把党的纪律建设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其他方面建设一起,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凸显了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共中央于20-年10月和20-年8月两次修订并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并围绕党的纪律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推进党的纪律建设,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执纪是底线。中共十八大以来,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都把党的纪律作为重要学习检查内容,推动党章党规党纪入脑入心;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党内监督,用监督传导压力,增强纪律的刚性约束;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充分发挥从严执纪的惩戒警示作用,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

  四、抓好关键少数,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执行力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中担负着重要领导职责,发挥着重要示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必须从领导干部做起、从领导干部抓起、从领导干部严起。毛泽东曾指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怎么抓?就从中央政治局抓起,正所谓‘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上面没有先做到,要求下面就没有说服力和号召力”。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从制定和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做起,严格执行党的各项制度、纪律和规矩,为全党树立了表率,有力带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实效。

  中共十八大以来制定的各项党内准则、条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都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对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尽职履责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要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扭住责任制这个关键环节,推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把负责、守责、尽责落实到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的领导岗位上,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切实提高及时发现和解决党的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从严问责追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制度落到实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强化对各项制度、规定、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党内监督问责方面的宽松软现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要以维护和贯彻党章党规党纪为重点,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好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制度落到实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必须对失职失责、问题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启动问责机制。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紧紧抓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实施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使强化问责成为维护党规党纪的有效举措,坚决改变问责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状况。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抓住“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典型问题,13勇于铁面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问责的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扛起来、落实好。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责任落实

  第十条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