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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6人类学 文豪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

  该《办法》共八章 二十三条,对西林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招聘备案、管理考核、服务待遇、纪律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介绍该办法出台的政策文件依据,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资金保障、工作类别、岗位性质、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 规定用工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数额核定方法、核批时限以及申请购买服务人员条件。

  规定县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人员数量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按年度核批,确需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购买服务人员申请计划。用工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出现空编情形且现有在职在编人员无法完成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的;用工单位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急需增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才能完成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 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申请程序已经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所需资金数额情况意见;县人社部门负责综合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意见并提出购买服务岗位认定和使用员额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需提供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申请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和在职在编人员情况,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的文件依据。

  第四章 招聘备案 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购买人员数量,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批复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社部门审定的招聘方案自行开展招聘工作,并将招聘结果报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不办理入编手续,仅作为县财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开支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招聘期限、考核方法、考核结果运用、享受福利、解聘手续等。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一聘三年(除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除外)。经统一招聘确定聘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服务待遇的重要依据。购买服务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工会福利、差旅费等,由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合同到期或辞职,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解聘材料报县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作为服务待遇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服务待遇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劳动保障、经费来源渠道、缴纳社会保险等。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为每月3200元(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缴纳“五险”,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从服务待遇中代扣代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政策处理。聘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待遇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及单位收入情况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纪律监督 规定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规定各单位应对合同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清理,对合同未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期满。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人社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2019年1月24日印发的《西林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19]2号文件失效废止。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我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0号)和连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连财〔2016〕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简称购买服务人员),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服务于申请单位、在核定的购买服务人员限额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简称承接单位)来承接,并由承接单位与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经费标准内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对申请单位申请购买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成。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人社局负责收集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并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单位所提出的购买服务请求,提出意见并按季度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购买服务人员的经费安排

  第六条薪酬及经费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核定的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

  薪酬待遇:购买服务人员年费用包干,由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含个人及单位缴纳部分)等构成。高中及以下学历4.3万元/人/年;大专及以上学历4.5万元/人/年。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二、部分申请单位需要专业性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购买服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确定薪酬待遇。

  三、以上资金由申请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划拨承接单位落实。

  四、承接单位的劳务管理费及招聘考务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章申请政府购买服务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单位需要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一个以上条件:

  1.本单位增加新的职能或繁重的临时性工作;

  2.本单位没有空编;

  3.本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4.上级部门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配备的。

  第八条申请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供文件依据,提出购买服务岗位所需人数、学历条件、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期满考核合格后,如申请单位仍需聘用,须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续聘。

  对于市直单位现有且经市编委会、市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原申请单位需提交明确聘期的报告到市人社局备案,对现在岗聘期未满的全员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以确保人员工作的连续性;对现在岗聘期已满的聘用人员,申请单位又确需保留的聘用人员,由申请单位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

  对于《关于镇(乡)、市直党政群机关吸收工勤人员问题的通知》(连府〔2003〕68号)、《关于事业单位吸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通知》(连人字〔2004〕20号)核定备案的工勤人员;《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连府办〔2013〕126号)以及《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连府办〔2013〕161号)核定备案的聘员,由申请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的聘用人员没有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的,则不能享受本《办法》的经费保障。

  对于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现有聘用人员应将具体名册、岗位配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新增聘用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申报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聘用。

  二、核定。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会审,对申请单位所需购买服务人员的数量、学历条件及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并将会审情况报市政府研定。市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招聘。申请单位根据政府履职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由承接单位实行公开招聘。

  四、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需及时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服务岗位、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购买服务人员管理

  第九条聘用期限由申请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申请单位首次聘用的购买服务人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共同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对每个购买服务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承接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购买服务人员工作档案。今后,如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需继续购买服务,则此考核结果将作为购买服务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购买服务人员不列入申请单位编制序列,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承接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相同类别的人员可以由联席会议决定,在不同申请单位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购买服务人员违反申请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将购买服务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购买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服务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期三年,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3〕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