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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车辆统筹保险”

发布时间:2022-06-22经济学 养生王
□王文君来源:江苏法治报 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最早源于大型运输集团为提升公司内部车辆保障水平而设立。2012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到:“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

□王文君

来源:江苏法治报

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最早源于大型运输集团为提升公司内部车辆保障水平而设立。2012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到:“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在该政策背景下,车辆统筹服务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尤其是2020年车险综改实施后,保险公司为了尽量减少承保亏损,高风险营运车辆保险业务被诸多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不少营运车辆纷纷转向各类统筹互助,统筹互助业务因此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

但是因“车辆统筹保险”而引发的纠纷,近年却逐渐增多,主要表现为统筹服务公司理赔能力不足以及诉讼中统筹服务公司不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赔付责任。

“车辆统筹保险”是否属于保险?业界普遍持否定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统筹服务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也不像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赔付能力,一旦出现公司破产、撤销等危机时,则会直接影响车辆统筹服务的履行。同时因为公司的性质,其与车主之间的统筹合同往往不被法院认定为保险合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往往不会判决统筹服务公司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赔付责任。(2021)鲁16民终2878号民事判决认为“某某交通服务公司不是经批准成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侵权人与某某交通服务公司并不依据《机动车辆保险单》构成保险合同关系,侵权人应对扣除交强险赔偿后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交通服务公司根据统筹单约定承担补偿赔偿责任”;(2021)京民再97号民事判决认为“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2021)辽03民终4147号民事判决认为“机动车辆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原审判决上诉人另行向某某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那么,对于广大车主而言,怎样才能防范相关车辆统筹的风险?首先,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购买正规保险,尤其是家用汽车,不要贪图保费便宜而使自己陷入风险;其次,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在购买“车辆统筹保险”时,需弄清楚承担与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赔付标准、时效、车辆挂靠过户是否能合理退保等;第三,还可以通过相关App查看统筹服务公司是否具有赔付能力(如:是否存在诉讼缠身或者已成为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被执行人等情况)。

如今,之所以还存在车辆统筹,主要因为保险公司拒保营运车辆,而这些车辆又客观需要风险保障。正确的做法是继续完善车险制度,使保险公司不再拒保营运车辆。好在相关问题已经引起银保监会及保险行业的注意,保险业协会面向各财险公司发布《关于开展营业货车“统筹互助”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拟就交通安全统筹相关问题开展书面调研。期待这次保险领域的专业研究可以推动车辆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