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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09-18社会学 生活人
1.问:无居处个人(不含高管人员)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怎么区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答: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条第(一)项规矩,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供给劳务获得的所得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无居处个

1.问:无居处个人(不含高管人员)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怎么区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条第(一)项规矩,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供给劳务获得的所得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居处个人流动性强,或许在境内、境外一起担任职务,别离获得收入,为清晰境内、境外薪酬薪水所得区分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居处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布告》)规矩,个人获得归归于境内作业期间的薪酬薪水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薪酬薪水所得。境内作业期间依照个人在境内作业天数核算,境外作业天数依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作业天数核算。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一起担任职务或许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一起在境内、境外作业的,依照薪酬薪水所属境内、境外作业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份额,核算确认来源于境内、境外薪酬薪水所得的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另需阐明,境内作业天数与在境内实践寓居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布告》规矩,境内作业天数包含其在境内的实践作业日以及境内作业期间在境内、境外享用的公度假、个人度假、承受训练的天数。无居处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不管其是否在境外逗留,都不核算境外作业天数。

2.问:高管人员获得酬劳,怎么区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矩,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供给劳务获得的所得归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处理职务的无居处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断定的规矩与一般无居处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加公司决议计划和监督处理,作业地址流动性较大,不宜简略依照作业地址区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对此,《布告》规矩,高管人员获得由境内居民企业付出或担负的酬劳,不管其是否在境内实行职务,均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交税。对高管人员获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付出或许担负的酬劳,仍需依照任职、受雇、履约地址区分境内、境外所得。

3.问:无居处个人获得数月奖金、股权鼓励所得,怎么区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数月奖金是指无居处个人一次获得归归于数月的奖金(包含全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薪酬薪水所得,不包含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薪酬。

股权鼓励包含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赏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获得的扣头或补助。

数月奖金和股权鼓励归于薪酬薪水所得,无居处个人获得数月奖金、股权鼓励,均应依照薪酬薪水所得来源地断定规矩区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布告》针对数月奖金和股权鼓励的特别景象,在薪酬薪水所得来源地断定规矩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矩:

一是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许实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励所得,假如是归归于境外作业期间的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外的薪酬薪水所得。

二是无居处个人中止在境内履约或实行职务离境后,收到归归于其在境内作业期间的数月奖金或股权鼓励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是无居处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获得多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励所得,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励别离归归于不同期间的,应当依照每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励的归属期间,别离核算每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励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核算当月境内数月奖金或股权鼓励收入额。

需求阐明的是,高管人员获得的数月奖金、股权鼓励,依照高管人员薪酬薪水所得的规矩,区分境内、境外所得。

举例:A先生为无居处个人,2020年1月,A先生一起获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奖金和全年奖金。假定A先生获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作业天数为46天;获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作业天数为73天。两笔奖金别离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付出一半。(不考虑税收协议要素)

2020年度,A先生在我国境内寓居天数不超越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仅就境内付出的境内所得,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A先生当月获得数月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为:

=10万元

4.问:无居处个人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怎么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依据所得来源地规矩,无居处个人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薪酬薪水所得;在此基础上,依据付出地不同,境内薪酬薪水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付出或担负(以下称境内付出)和境外雇主付出(以下称境外付出)所得;境外薪酬薪水所得也可分为境内付出和境外付出的所得。综上,无居处个人薪酬薪水所得能够区分为境内付出的境内所得、境外付出的境内所得、境内付出的境外所得、境外付出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

无居处个人依据其在境内寓居时刻的长短,确认薪酬薪水所得交税责任规模。例如,境内寓居不超越90天的无居处个人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仅就境内付出的境内所得核算应交税额;寓居超越90天不满183天的无居处个人获得的工薪所得,应就悉数境内所得(包含境内付出和境外付出)核算应交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无居处个人获得薪酬薪水所得,采纳“先税后分”办法核算应交税额,即先按交税人从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悉数薪酬薪水所得核算应交税额,再依据境内外作业时刻及境内外收入付出份额,对税额进行区分,核算确认应交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无居处居民个人的薪酬薪水所得应并入归纳所得,不再独自核算税额,难以持续采纳“先税后分”的办法,《布告》将计税办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依据境内外作业时刻及境内外收入付出份额,对薪酬薪水收入额进行区分,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再据此核算应交税额。计税办法调整后,无居处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认适用税率,下降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办法愈加合理。

无居处个人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的核算,详细分为以下四种状况:

状况一: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寓居不超越90天的,其获得由境内付出的境内作业期间薪酬薪水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状况二: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寓居时刻累计超越90天不满183天的,其获得悉数境内所得(包含境内付出和境外付出)为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状况三: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寓居累计满183天的年度接连不满六年的,契合施行法令第四条规矩优惠条件的,境外付出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免予交税;悉数境内所得(包含境内付出和境外付出)和境内付出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状况四: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寓居累计满183天的年度接连满六年后,不契合施行法令第四条规矩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获得的悉数薪酬薪水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关于无居处个人一个月内获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作业期间的薪酬薪水所得的,应当依照每笔薪酬薪水所得的归属期间,别离核算每笔薪酬薪水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核算为当月薪酬薪水收入额。

税收协议还有规矩的,能够依照税收协议的规矩处理。

5.问:无居处个人为高管人员的,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怎么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布告》规矩,高管人员获得境内付出或担负的薪酬薪水所得,不管其是否在境内实行职务,均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薪酬薪水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核算办法与其他无居处居民个人共同;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获得由境内居民企业付出或担负的薪酬薪水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的核算办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详细如下:

状况一:高管人员一个交税年度在境内寓居时刻不超越90天的,将境内付出悉数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状况二:高管人员一个交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寓居超越90天不满183天的,就其境内付出的悉数所得以及境外付出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税收协议还有规矩的,能够依照税收协议的规矩处理。

6.问:无居处居民个人获得归纳所得,怎么核算交税?

答:《布告》规矩,无居处居民个人获得归纳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薪酬薪水收入额、劳务酬劳收入额、稿费收入额、特许权运用费收入额汇总,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需求处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处理汇算清缴。

无居处居民个人在核算归纳所得收入额时,能够享用专项附加扣除。其间,无居处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核算薪酬薪水收入额时,能够挑选享用住宅补助、子女教育费、言语训练费等八项津补助优惠方针,也能够挑选享用专项附加扣除方针,但二者不行一起享用。

7.问:非居民个人获得数月奖金或股权鼓励,怎么核算个人所得税?

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矩,非居民个人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按月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其获得数月奖金或股权鼓励,假如也按月交税,或许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从公平合理的视点动身,应答应数月奖金和股权鼓励在一定时间内分摊核算交税。考虑到非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境内累计逗留时刻不超越183天,即最长约为6个月,因而,《布告》规矩,非居民个人获得数月奖金或股权鼓励,答应在6个月内分摊核算税额。既下降了税负,也简便易行。

非居民个人获得数月奖金的,应依照《布告》规矩核算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薪酬薪水收入兼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核算应交税额。分摊计税办法,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交税年度只能运用一次。

非居民个人获得股权鼓励的,应依照《布告》规矩核算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薪酬薪水收入兼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核算应交税额。非居民个人在一个交税年度内获得多笔股权鼓励所得的,应当兼并核算交税。

无居处居民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股权鼓励所得的,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有关优惠方针联接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矩实行。

举例:B先生为无居处个人,2020年在境内寓居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获得境内付出的股权鼓励所得40万元,其间归归于境内作业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获得境内付出的股权鼓励所得70万元,其间归归于境内作业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核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鼓励所得的交税状况。(不考虑税收协议要素)

2020年1月,B先生应交税额=[(120000÷6)×20%-1410]×6=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应交税额={[(120000+180000]÷6)×30%-4410}×6-15540=48000元

8.问:无居处个人怎么享用税收协议的待遇?

答:《布告》规矩,无居处个人依照税收协议(包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定的税收组织)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便其依照税法规矩为我国税收居民,也能够依照税收协议的规矩,挑选享用税收协议条款的优惠待遇。首要优惠待遇包含: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议待遇。依据税收协议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获得的受雇所得,可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境内受雇所得协议待遇。依据税收协议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议规矩的期间内境内逗留天数不超越183天的,从事受雇活动获得受雇所得,只将境内付出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独立个人劳务或许经营赢利协议待遇。依据税收协议中独立个人劳务或许经营赢利条款,对方税收居民获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许经营赢利,契合税收协议规矩条件的,可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董事费条款规矩。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人员,获得的董事费、监事费、薪酬薪水及其他相似酬劳,应优先适用税收协议董事费条款相关规矩。假如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依照税收协议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经营赢利条款的规矩处理。

五是特许权运用费或许技能服务费协议待遇。依据税收协议中特许权运用费条款或许技能服务费条款,对方税收居民获得特许权运用费或技能服务费,应按不超越税收协议规矩的计税所得额和交税份额核算交税。《布告》规矩,无居处居民个人在依据税收协议的居民条款被断定为对方税收居民,并挑选享用协议待遇时,可依照税收协议规矩的计税所得额和交税份额独自核算应交税额,不并入归纳所得核算交税。

依照国内税法断定为居民个人的,能够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矩享用协议待遇,依照国内税法断定为非居民个人的,能够在获得所得时享用协议待遇。

9.问:年度初次申报时,无居处个人怎么断定是居民个人还对错居民个人?

答:年度初次申报时,无居处个人在境内的实践寓居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确认其为居民个人还对错居民个人。为下降交税人的税收遵照本钱,《布告》赋予无居处个人预先挑选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力。详细是,无居处个人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初次申报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好等状况自行断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依照有关规矩进行申报。当估计状况与实践状况不符的,无居处个人再依照《布告》规矩进行调整。

10.问:无居处个人在境内任职,获得由境外单位付出的薪酬薪水所得,境内雇主应实行什么责任?

答: 无居处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内雇主的境外关联方付出的。在此状况下,虽然境内雇主不是薪酬薪水的直接付出方,为便于交税遵照,依据《布告》的有关规矩,无居处个人能够挑选在一个交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交税款,或许托付境内雇主代为缴交税款。关于无居处个人未托付境内雇主代为缴交税款的,境内雇主负有陈述责任,应当在相关所得付出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相关信息。

无居处个人挑选托付境内雇主代为缴交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对比《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矩核算应交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付出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无居处个人挑选自行申报缴交税款的,应当对比《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有关规矩核算应交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交税申报表(A表)》,并于获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自行交税申报。

11.问:在我国境内有居处个人的“居处”是怎么断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居处”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什物意义上的住宅。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条规矩,在境内有居处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联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寓居的个人。习惯性寓居是断定交税人是居民个人还对错居民个人的一个法令意义上的规范,并不是指实践的寓居地或许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寓居地。关于因学习、作业、省亲、旅行等原因而在境外寓居,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依然回到我国境内寓居的个人,则我国为该交税人的习惯性寓居地,即该个人归于在我国境内有居处。

关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作业、省亲、旅行等原因而在我国境内寓居,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依然回到境外寓居的,其习惯性寓居地不在境内,即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宅,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居处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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