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释义是什么(简述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一)侵权责任以违反义务为前提。
(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则依据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3)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4)过错责任原则对确定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要点:①过错推定不是一种规则原则,属于过错责任的一部分。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过错责任的使用方法有二:一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侵权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是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导致,无须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而是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九种过错推定责任
(一)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六)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九)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七、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依据《民法典》,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以下侵权行为:
(1)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3)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人损害。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6)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7)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八、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无过错责任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但对其他三个要件,被侵权人还是要证明,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