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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骨折赔偿标准是多少(雇佣关系骨折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4哲学 生活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雇主是需要担责的,这一点大家都知道。但是,雇主是否应该对雇员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并以案释法,详解其中法律关系。工人老江从事刨墙工作,受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雇主是需要担责的,这一点大家都知道。但是,雇主是否应该对雇员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并以案释法,详解其中法律关系。

工人老江从事刨墙工作,受雇为张某、袁某两夫妻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刨墙机由张某夫妻提供。一日,工作现场只有老江一人,其在使用刨墙机刨墙过程中,左手拿着正在运转的刨墙机,用右手拨开碍事的电线,结果右手食指不慎卷入刨墙机,导致右食指开放粉碎性骨折。

老江认为,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意外受伤,张某和袁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49339.34元。张某、袁某辩称,老江是夫妻俩找来的临时工,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且他并不是因为使用刨墙机而受伤。他受伤后,二人分别给付医疗费共12135.42元,故不应再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劳务关系一般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向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收取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具体到本案,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模式、结算工资方式及张某夫妻垫付相应医疗费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老江与张某夫妻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此时,张某夫妻确实应当承担赔偿老江的合理损失,那么究竟该承担多少呢?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并非理所当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还要看双方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夫妻二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老江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老江作为刨墙机的使用人,对刨墙机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考虑到导致其右手受伤的操作,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对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分析本案事发经过,结合各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确认老江承担40%的责任,二被告承担60%的责任。

总的来说,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并不是说雇主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根据雇员受伤的具体原因分析。另外,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