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赦免权怎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豁免规定)
先说一个故事,2019年的8月27日,在英国的北安普敦郡,有一个19岁的英国男孩,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被迎面逆行开来的一辆汽车给撞了,而且被撞死了。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按照我们正常的理解,这个肇事司机应该被抓起来,然后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刑,承担相应的制裁。
但是,结果恰恰相反,英国警方不但没有将肇事的司机逮捕,反而将她礼送出境。然后对英国民众说:“对于此事,我们深表遗憾…”
被撞的英国19岁小伙
这样的结果,让人不能理解,英国的法律不但不能将其“绳之以法”,还只能“爱莫能助”,甚至“望洋兴叹”。
这是为什么呢?谁又有这么大的“本事”?
原来,撞死这个英国男孩的,不是别人,是美国大使的妻子,她享有“外交豁免权”!正是因为大使妻子的特殊身份,并且动用了“外交豁免权”的权利,才使她能够无视英国法律制裁,轻轻松松地离开英国,返回美国。更让人气愤的是,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对此事的发言中表示:“这只是英国与美国交通方向的差异造成了,谁都有可能开错方向,我自己也会开错,没什么奇怪的。”为此,特朗普拒绝解除对该大使妻子的“外交豁免权”。
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
那么,什么是“外交豁免权”?让人听了就恼火的外交豁免权又能带来哪些特权?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
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
根据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具体来分主要有:
1、使馆涉及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采取行动或实施法律程序;
2、通讯自由,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
3、使馆舍免缴各种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关税;
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驻在国司法机关不对外交代表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
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进口并免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外交豁免权”中所涵盖的对象,除了常驻在他国的外交使节外,还包括同外交使节一起生活在他国的眷属,包括父母、配偶或子女等。
由此可见,在开头讲的发生在英国的大使妻子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能够依据“外交豁免权”从容离开,也就不以为奇了。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这样“近乎无理”的规定呢?这还要从历史上说起。
我们都知道一句古话,叫做“两国交兵,不斩来使”。这句话体现的就是外交人员在他国的特殊礼遇。
但是,在近代国家间交流实践中,关于“外交豁免权”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外治权”说,该学说认为,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例如,1899年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朝政府在1901年订立辛丑条约,将北京的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常驻外国军队,中国人不准在使馆区内居住,中国军队未经外国使馆同意不得进入,形成“国中之国”。这是帝国主义欺侮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治外法权”受到了非议。
其二,是所谓“代表性”说,即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似乎外交使节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是自然具有的,而不是驻在国给予的。这种说法也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除以上两种说法以外,当下在国际法学上占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观点是“职务需要”说。这种观点在1961年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得到了确认。该《公约》的序言称,“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外交豁免权”中的“豁免”,并不是豁免该外交人员所犯的错误或者罪行,只是“豁免”其不在驻地接受审判,而到了自己所在的国家,是需要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审判的。
所以,外交人员并没有法外特权,犯了罪依旧需要接受审判。
当然,如果是开头说的案例中,美国总统都曲解“外交豁免权”含义,公开庇护肇事人员,那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