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新公务员法细则解读)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33 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职级的任免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任职情形分为2类
(一)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包括3种情况:一是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免机关应予以任职。二是从公务员队伍外通过调任、军转安置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任免机关应予以任职。三是通过公开选拔等面向社会竞争性选拔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免机关应按照拟任职位予以任职。这3种情形的任职,既正式确认其与机关的职位关系,又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
(二)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包括3种情况:一是转换职位的,如转任等。二是晋升或降低职务、职级的。三是因其他原因职位发生变化的。比如,因机构调整、撤并,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任职;公务员因受处分,改任其他职务或者职级。
免职情形有3种情况
(一)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比如,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职级,应当免去原有职务、职级。
(二)因各种原因公务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比如,公务员退休、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当免去相应的职务、职级。
(三)职务、职级自然免除的。比如,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被辞退的,等等。
34、如何理解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职级的任免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职级任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实施。任免的管理权限是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的公务员所具有的任免权,又称任免权限。
(1)各机关任免权专有
委任制公务员分布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8类机关,其职务、职级任免相应地由这些机关承担。各机关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职级任免权由本机关专有,任何机关对他机关的委任制职务、职级不拥有任免权。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的政府、审判、检察机关的某些职务不包括在内。
(2)任免权分级享有
一般而言,各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以下的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由本机关负责任免。有些职务、较高层次职级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任免。比如,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所在部门无权任免。
(3)任免权法定
鉴于任免的重要性,为了保证任免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化,任免权应当由法律或者相关文件作出规定。目前,有的任免机关及其任免权限,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比如,宪法对国务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分别对法院、检察院部分委任制职务的任免作出了规定。除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均在各自章程以及有关文件中予以规定。
35 如何把握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机关内兼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党政机关之间交叉兼职
如县委书记兼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这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作出的制度安排。机关内领导人员兼任机关党委职务、兼任一些协调性机构或临时性机构职务的情况比较多。总的原则是,依据所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职级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考虑是否兼职。
另一种是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相互兼任,这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方面,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的内容。《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形、要求及罚则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符合兼职情形的兼职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兼职不得兼薪。对兼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管理。
另一方面,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兼职,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6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分别对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提出了原则要求。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并具备6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基本资格。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备7个方面的基本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任职资历、作风品行等方面的条件。
具体包括5个方面: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5)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基本资格。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是: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职级的基本资格只是晋升职级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公务员可以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
晋升厅局级正职,应当任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晋升厅局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晋升县处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晋升县处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37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晋升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的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要程序包括:
(1)动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深化干部日常了解、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基础上,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分析研判和动议包括主体、时机、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分析研判具有重要的作用。
(2)民主推荐。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都有规定的程序、参加人员范围。
(3)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确定考察对象,要符合规定的总体要求,不得违反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工作的实施,要符合规定的实施主体、考察内容、程序与方法、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等要求,还要符合规定的廉政把关、考察材料与文书档案、考察组的组成及责任等相关要求。
(4)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和要求等都有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各项程序规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坚持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情况,坚持充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断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5)履行任职手续。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照规定程序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进行任命。要严格执行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任职谈话、任职时间计算等规定。
公务员晋升职级的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
(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2)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4)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