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砂石罪立案标准(最新非法挖沙量刑标准)
2022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长江流域非法盗采江砂的案件。被告人许某某获刑5年6个月,罚金250万元;司法人员可能需要根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长江非法采砂行为成立何罪。在我国,司法判例,或者先例并不是我国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盗采江砂9万多吨,主犯获刑5年6个月
非法采矿罪的成立要件
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刑法修订案(八)》没有表述该构成要件,多数法律人士认为,非法采矿罪不需要有此要件。法律人需要讨论的是,修订后的非法采矿罪是降低了入罪门槛,还是不需要表述该要件;对该问题的不同回答,反映了不同的价值观。
无论非法采矿罪是否修订,成立本罪需要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一条件;《矿产资源法》对非法采矿行为追究刑事规定了“拒不停止开采”这要前提条件。成立非法采矿罪的成立要件有“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刑法修订案(八)》修订的非法采矿罪没有该表述是为了避免表述上的繁琐。
非法采矿罪的成立要件
非法采矿可能成立的犯罪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多数法律人认为非法采矿行为仅成立非法采矿罪;《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含义可能如下:
非法采矿可能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在他人已具备开采条件的矿区内非法采矿,可能成立盗窃罪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成立非法采矿罪的另一前提条件,其中,“破坏”并不是指非法占有。需要说明的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不包括单位的刑事责任,但修订后的非法采矿罪认为单位构成本罪。
非法采砂成立非法采矿罪的原因
将河砂列为矿山资源的并不是法律规定,原地矿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将河砂纳入矿产实行管理。但根据《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建筑用砂列为矿产的前提条件为天然石英砂。天然石英砂的颜色为乳白色,或无色半透明状,硬度7;天然石英砂显贝壳状断口,油脂光泽,密度为2.65。由此可以看出,地矿部门将河砂列为矿山资源予以保护并没有科学根据。
河砂的开采成本低于岩石碾压成砂的成本,河砂有“水中软黄金”之誉,利益之争可能是将河砂列为矿山资源的主要原因。就目前河砂的开采的主体而言,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开采河砂可能不多,不排除社会资本操作将河砂列为矿产实行管理。根据2016年《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未取得许可证开采河砂、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值得商榷。
江砂、河砂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江砂、河砂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开采江、河中的岩石碾压为砂,可以依法评价为非法采矿罪,由于开采成本较高,一般人不会直接开采江、河中的岩石。吸砂能够评价为开采可能还需要讨论;《水法》《长江保护法》并没有将可吸取的砂列为矿产资源管理。
例如,《长江保护法》第三章没有将长江砂列为资源保护;《水法》也没有认为河砂为资源保护。其中,《长江保护法》对江砂的保护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根据《水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长江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开采江砂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长江保护法》并没有将江砂规定为矿资源,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采砂人无论是否有许可证,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例如,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等;在非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的,根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未取得许可而采砂的,采砂人还应当承担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就南京判决的盗采江砂9万多吨,主犯获刑5年6个月的案件而言,该判决的根据可能是司法解释和《长江保护法》;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被告人采砂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还值得讨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为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先例并不是我国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