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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欠民间借贷还不起最坏的结果)

发布时间:2022-11-05哲学 生活人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收入增长,闲置资金积累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多样化,在合法的借贷之外不乏赌博、高利贷等特殊的“借贷”。此类借贷通常也以借条的形式存在,那么是否欠债一定要还钱呢?案情回顾原告刘某主张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收入增长,闲置资金积累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多样化,在合法的借贷之外不乏赌博、高利贷等特殊的“借贷”。此类借贷通常也以借条的形式存在,那么是否欠债一定要还钱呢?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主张被告梁某拖欠其现金借款220000元未偿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提交了《借据》《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被告承认上述《借据》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也是被告与原告签订,但涉案《借据》《借款合同》是因网络赌球而形成,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支付过现金借款。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申请案外人黄某、冯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黄某作证称:2014年10月份,证人黄某叫证人冯某帮助其开10万元账户给其在网上赌球,证人冯某通过被告梁某,被告梁某再通过原告刘某开了100万元额度的账户给证人黄某赌球。后来证人黄某赌球输了24万余元。2014年11月14日,证人黄某与被告梁某去到广州市某公司,证人黄某以其只要求开10万元的赌额,而原告刘某开了100万元的额度为由,要求向原告刘某分期偿还10万元,但原告刘某不同意,原告刘某称账户是其开给被告梁某的,其只要求被告梁某还钱,输了的24万多元打完折扣后是22万元,被告梁某按原告刘某的要求写下22万元的借据给原告刘某。

证人冯某作证称:2014年10月份,证人黄某让证人冯某为其开网络赌博账户,证人冯某找到被告梁某开账户给证人黄某某,但其后来听说证人黄某输了二十几万元,才知道被告梁某开了100万元赌博额度给证人黄某。大约一个星期后,被告梁某要求证人黄某去写借据。证人冯某、黄某与被告梁某一起去到广州市的一间公司,证人黄某与梁某进去该公司,证人冯某留在车上等。

法院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被告请证人黄某、冯某出庭作证,证人冯某、黄某的证言陈述了黄某通过冯某找到被告,被告又找到原告开设了网络赌球账户供黄某赌球,之后因黄某赌输,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据的事实。再结合该案借款金额较大,现金交付方式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的实际情况,原告提交的《借据》《借款合同》未能证实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而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转账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了现金220000元,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赌债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该类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遵纪守法,拒绝参加任何违法活动。若在受到威胁等特殊的情况下因非法债务向他人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亦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求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