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时间)
刑事诉讼一般分为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和由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两种。
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辩护律师可以从最早的侦查阶段开始介入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但是,对于案件的被害人一方来说,律师的服务就不是刑事案件的辩护,而是诉讼代理。自诉案件,由于没有经过公安侦查和检察院的公诉,是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因此,律师为自诉人提供的服务也是诉讼代理服务,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律师提供的也是诉讼代理服务。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也是常见的。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哪些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3种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公诉案件来说,被害人一方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时间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也就是统称的检察院阶段。
2、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里的当事人就不再仅是被害人一方,而是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两方。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由于是直接进入法院,自诉人一方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公诉案件一样,应该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
《国杰律师说》认为,刑事诉讼当中,不仅有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还有被害人一方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法院庭审。除此之外,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则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点对于公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均适用。为了保证这些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样看来,如果一个刑事诉讼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最多可能有四种身份的律师出现在法庭上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刑事案件的程序性和复杂性的确不是一个人简单看看书就可以掌握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