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Q1
什么是行政诉讼?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即俗称的“民告官”。
这里的“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哦,即“商”也平等享有这项权利。
Q2
行政诉讼中,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诉讼地位平等吗?
答: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行使国家公权力,企业等市场主体属于被管理人,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Q3
告官了,能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表达诉求吗?
答:当然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Q4
遇到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十一类纠纷都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Q5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什么时间能起诉?
答:分两种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则需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没有特别规定,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Q6
行政诉讼费用贵不贵?
答:不同类型费用不同,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诉讼费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行政诉讼对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