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3、身体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6、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
8、肖像权: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
9、名誉权: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配偶权: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权利。
2、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3、亲属权:权利人相当于亲属而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1、合同之债:依据有效合同(契约)所产生的债。
2、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之债: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4、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著作权中也有人身权的成份)
1、商标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2、专利权: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3、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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