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应注意什么问题
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一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
公告离婚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婚姻关系有效性的严格审查
由于公告离婚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审查时只能以结婚证的持有与否作为依据。这也是区分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关键。
第二、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
1、当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二年。
第三、财产的处理认定
公告离婚案件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对于财产的认定一般不易区分,由此带来财产分割的困难,财产无法分割又带来对第三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子女的侵害。审判实践中,对财产的处理有二种做法:
一种是将财产全部判给原告方;
一种是按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以作划分。
第四、子女的抚养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但在现实中,常出现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私藏、隐匿子女的现象。法院审判时,大多根据原告方的意愿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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