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正式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决议计划布置,进一步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现就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不超越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践状况,以及宏观调控需求确认,对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能够在50%的税额起伏内减征资源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犁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已依法享用资源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犁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方针的,可叠加享用本告诉第三条规则的优惠方针。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草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越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3000万元”调整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出资,出资满2年且契合本告诉规则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则的其他条件的,能够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则的税收方针。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产生的出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出资满2年且契合本告诉规则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则的其他条件的,能够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则的税收方针。
六、本告诉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的告诉》(财税〔2018〕77号)一起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分要实在进步政治站位,深化贯彻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议计划布置,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实在承担起抓履行的主体职责,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布置,不折不扣履行到位。要加大力度、立异方法,强化宣扬教导,优化交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当,保证交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用到减税降费的方针盈利。要亲近盯梢方针履行状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方针履行中各方反映的杰出问题和定见主张,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告诉》)等规则,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方针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不超越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不管按查账征收方法或核定征收方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用上述优惠方针。
二、本布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一致实施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财物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目标,暂按当年度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状况进行判别。其间,财物总额、从业人数目标对比《告诉》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核算公式,核算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目标暂按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越300万元的规范判别。
四、原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心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布告第三条规则判别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依照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状况核算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今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假如依照本布告第三条规则判别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改变。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填写交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
六、实施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规则需求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状况奉告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契合《告诉》第二条规则的,应当依照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履行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有关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后废止。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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