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证明劳务关系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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