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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产假多少天(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

发布时间:2022-10-29范文大全 作文王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你好,一般如果剖腹产的话,早育顺产90天(剖腹产再加15天),晚育顺产120天(剖腹产再加15天),目前是这样。(今年4月有讨论要按照新的:好像是14周*7天,一共98天。)剖腹产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

你好,一般如果剖腹产的话,早育顺产90天(剖腹产再加15天),晚育顺产120天(剖腹产再加15天),目前是这样。(今年4月有讨论要按照新的:好像是14周*7天,一共98天。)剖腹产产假多少天这个也需要根据当地所在工厂,或者是行政单位的安排有关系的,有的单位产假长达半年之久,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一下你们的公司制度哦!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2019

山东剖腹产产假为98天。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2022年生二胎生育假最低98天

新劳动法二胎产假最低98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2020年新规定

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的相关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胎剖腹产产假多久对于剖腹产,国家规定是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女员工增加30天产假。如果是一般剖腹产,则在98天的基础上加15天,如果即是晚婚晚育的剖腹产,则在98天的基础上加30天。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2020

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山东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晚育的增加60天;

5、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6、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7、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8、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2021年新规定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去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9省份在修订计生条例时,也取消了晚育假,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  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修订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0省(区、市)修改了产假时间,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产假时长。  西藏通过政府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延长产假时间至一年,这也是全国各省份中最长的产假。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计生条例中明确除国家规定98天假期外,产假再增加“3个月”。这意味着当地女职工最多可享190天产假。  黑龙江、甘肃产假总天数为180天。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产假为98天30天,即128天。  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此外,一些地方对产假的规定相对弹性灵活。  北京、吉林、重庆三地均规定,经女职工单位同意,女性可以延长假期。如重庆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山东剖腹产产假是多少天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同时明确了生育政策调整期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津贴计发等有关办法。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山东破腹产产假多少天

生育津贴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过一定要在孩子出生半年之内办理是比较好。

生育津贴申请发放规则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新参保单位以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妊娠期间因生育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发生的符合要求检查项目的费用(围产保健),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350元/例。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00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800元/例。

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1年)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金额为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的50%(正常分娩4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50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900元/例。产前检查费限额标准为175元/例)。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不足一年时间内发生女职工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待单位参保满一年后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山东剖腹产产假多少天多少天

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为98天,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