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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三篇

发布时间:2022-07-20范文大全 文豪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我爱文学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个人回复纪检函询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我爱文学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一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

  (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二篇

  任职以来,在县委、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委局领导和组长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注重廉洁从政,保持良好形象。

  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心尽力为群众做好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高标准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境界,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能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光明磊落,胸怀坦荡,时刻保持纪检干部的应有形象。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坚守人生底线。

  二、注重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素质。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认真学习钻研纪检监察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党性修养,恪守党性原则,深入学习落实《廉政准则》等廉洁从政规定,思想政治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在工作中,能脚踏实地,坚持原则,服从和服务大局。在日常生活中艰苦朴素,廉洁自律。

  三、切实履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来,本人参与调查处理信访案件8宗,查处违纪党员3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2人;建议辞*员干部1名。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活动等工作。

  同时,在履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能服从大局,围绕中心,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委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一是协助支持西部五镇的计育工作。二是支持配合省道335线的扩建拆迁工作。三是做好xx机场纪律监督组有关工作。四是完成好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业务学习不够扎实、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新的一年,我将继续在县纪委常委会和组长的领导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切实抓好自身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为xx县反腐倡廉建设和xxxx大崛起做出自己的贡献。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三篇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