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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16范文大全 文豪
意识形态,哲学范畴词汇,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也可以理解为对事物的理解、认知,它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我爱文学网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2年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哲学范畴词汇,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也可以理解为对事物的理解、认知,它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我爱文学网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2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网上信访、精准信访、阳光信访、法治信访“四个信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良好信访生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听群众来电,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其中,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信访重要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四个信访”要求,将信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共同推进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使之成为反映诉求、解决问题、追查责任的主渠道。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并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信访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信访部门。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经常从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同级信访部门了解和掌握涉及本部门的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分析政策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省信访局负责对各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越级重复访较多、大规模集体访频发或发生极端、恶性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党委和政府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或者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接待群众来访的;

  (三)未按规定在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公开、泄露举报控告人姓名、举报控告内容或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或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人约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按照问责、选拔任用、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信访工作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

  信访工作部门对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按照职责认真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党政机关,相关党政机关应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信访工作部门对发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2月2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022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临川区基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办法》(临办字〔2019〕1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政法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委机关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分管党建工作委机关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政法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委机关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委机关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孔滨兵,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何盛安,成员:周瑞金、万惠文、肖茹、徐跃华。

  第二章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委机关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领域及下属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委机关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政法委分管部门及下属单位每半年向政法委书记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前,委机关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委机关办公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3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2022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市城管委《市城区临街门前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临街单位(经营业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相关责任义务,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长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宗旨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实现长效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城区临街门前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完善“管理为核心、自律为关键、作业为基础、执法为保障”的临街门前管理模式,从而实现道路平整干净、门前畅通有序、立面整洁美观、垃圾收集规范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门前管理责任制的领导,成立门前管理责任制实施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街办(镇、场)均应设立门前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组织好自查自评工作,区直各责任单位负责配合实施。

  三、范围与内容

  (一)门前责任制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临街门前管理,是指道路、街巷两侧的各类责任单位(经营业主)的责任区域。

  (二)门前责任制内容

  临街门前无暴露垃圾、无乱停放车辆、无出店营业、无占道摊点、无乱堆放物品、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乱挂乱拉、无店招店牌不规范和污损、无乱晾晒;建筑装修工地门前无污染物;公共绿地无空秃、行道树无缺株、绿化设施无缺损;门前路面平整无坑塘、无沉陷、无臃包、无积水,窨井盖无缺失,墙面落水管完好。

  (三)临街单位(经营业主)责任

  1、不乱涂写、乱张贴;不乱晾晒、乱吊挂物品;店招店牌按规定设置,保持完整、清洁;不出店经营;不乱停车;门前门后不乱堆放物品、杂物;按市容环卫部门要求定时定点投放垃圾袋;不向门外倾倒、排放废弃物;做到门前清洁,每天清扫,每周大扫除。

  2、对他人在自家门前责任范围扔垃圾、乱画乱贴、乱停车、乱吊晒、挤占盲道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清理。

  3、对他人在自家门前责任范围破坏市政、市容、绿化及园林设施或占道经营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劝阻无效或已经造成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设施硬件损坏的,及时向街办(镇、场)或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四、措施与分工

  (一)单位(经营业主)自律:临街责任单位(经营业主)是该项工作的核心与细胞,应按照门前管理责任制标准做到“三个有”,即有保洁制度(每天要做清洁工作、每周至少一次大扫除活动);有保洁队伍或人员(明确自有保洁队伍或人员,或委托专门保洁队伍或人员);有垃圾投放容器和保洁工具,确保责任事项的落实。

  (二)区门前管理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巩固和完善以区长为第一召集人、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各部门和各街办(镇、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门前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区联席会议牵头、协调、指挥、决策作用,对久拖不决或对涉及部门较多、较复杂的重大问题进行调处。

  (三)街办(镇、场):作为门前责任制属地管理的主体,应积极履行宣传、巡查、督促的职责,做到“三个有”,即有一套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有一批宣传员、指导员和志愿者;有一支督察纠错队伍。要以街、以路、以片为单位建立若干自律小组,引导临街责任单位(经营业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由街办(镇、场)与各自律小组签订责任状,每季度开展“优、中、差”评比,使单位(经营业主)自觉落实门前管理责任。要划定范围,与临街单位(经营业主)签订并送达《市城区临街门前管理责任制单位(经营业主)承诺书》,督促其履行责任义务。

  街办(镇、场)对临街单位(经营业主)发现的市政设施等硬件方面的问题,根据道路划分,分别及时告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临街单位(经营业主)不落实门前责任制,通知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对屡教不改或处罚不到位的报区联席会议。

  (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门前责任制牵头、协调、督促。指导各街办(镇、场)做好门前责任制工作,及时沟通;建立门前管理责任制考评奖励机制,开展“百里挑一好店主(单位)”等主题评选活动,以街办(镇、场)为主进行日常考评,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核,对获奖商户授予奖牌;及时对环卫设施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各市容所和局清运公司清扫、冲洗道路和定时收集垃圾,规范作业,确保废物箱无污损、垃圾箱规范管理。

  (五)区城建局:及时对市政、绿化设施问题进行整改,规范作业,确保设施完好,公共绿地无裸露土地,行道树无缺株(死株),绿化设施无缺损。

  (六)区商务局: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管

  (七)区环保局:对单位(经营业主)违反环保行为进行监管。

  (八)区行政执法分局:作为落实门前责任制的有力保障,负责日常执法,加强监督、处罚的力度,对门店、街办(镇、场)告知的违章户,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处罚;落实集贸市场周边(门口)门前责任制。

  (九)工商局、地税局、区卫生局、区文明办:把门前责任制考核结果和排名作为诚信单位、文明单位评选依据;对不履行门前责任、屡教不改的或处罚难以到位的,由区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有行政主管单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工商、税务、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对情节严重的,工商、卫生部门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或吊销证照。

  (十)公安分局:对暴力阻挠门前责任制落实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交警部门:对乱停放车辆进行纠处。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门前三包”管理台账和教育处罚台账。管理台账记录以路段为单位的门店的各种信息和日常巡查情况;教育处罚台账记录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门店,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在教育处罚台账上并抄告区工商、卫生部门。

  (二)建立“门前三包”联审制度。区工商、卫生部门办理执照时,应了解该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该项工作的前置审批;同时配合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和办理执照年检时,督促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落实责任。

  (三)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力度。街办(镇、场)对临街单位(经营业主)发现的市政设施等硬件方面的问题,根据道路划分,分别及时告知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城市管理部门。对临街单位(经营业主)不落实门前责任制,通知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对屡教不改或处罚不到位的,由街办(镇、场)拍照或录像取证,报区联席会议;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落实和配合门前责任制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二是加大考核整治力度。由街办(镇、场)牵头,整合街道城管科、执法中队、市容所、工商所、卫生防疫站、派出所等部门力量,对责任单位实行每月一次考核和综合整治,形成“五力合一”推进管理。三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区、街(镇)两级定期召开由管理单位、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四)门前管理责任制纳入各街办(镇、场)及区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城市管理部分)。区创建办、区文明办要将门前管理责任制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各街办(镇、场)、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