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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2-08-25人类学 文豪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从加大组织安置力度、拓展就业保障渠道、搞好就业创业扶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着力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创新落实。

  《通知》进一步规范随军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明确采取转任、交流等方式,结合实际安置到随军前同类单位相应岗位,以及其他单位适宜岗位的具体要求,并改进优化工作组织实施流程;进一步完善其他身份属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保障措施,明确随军家属参加拟安置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考录(招聘)不受常住户口条件限制,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空缺编制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给予随军家属定向招考、放宽学历条件限制等优待政策。《通知》还专门明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举措及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加大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参照退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提供各项优惠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按规定落实相应补助、保险待遇。

  《通知》强调,各地要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举措,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发动各行业系统积极参与,切实为部队和官兵排忧解难。军队各单位要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及家属深刻理解党和政府关心关爱,树立正确就业观念,确定合理就业预期,努力提升就业技能,以积极态度参与就业安置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对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措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