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
最近接到不少咨询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许多朋友在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分上不是很明确。经济补偿主要指的是《劳动法》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处理多以《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裁决依据。
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1、企业提出解除,协商一致;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是规定的是单位有过错的几种情形;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要规定的是一些员工因病、或者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4、经济性裁员;5、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或者降低用工条件续订员工不续订;6、单位破产或吊销等。一般来说,除员工无任何理由自行离职外,且在单位无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均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赔偿金方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直接定义。我们所说的经济赔偿金主要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因此,经济赔偿的事由相对好理解,只要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无过错的,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主张。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进行仲裁时务必要结合自身情况确定仲裁请求,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劳动仲裁本身是不收取仲裁费的,如果涉及一审、二审,法院会收取10元的诉讼费。因此,我国从立法以及诉讼设立上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广大劳动者不要放弃自身权利,积极维权。